一.融资租赁、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
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控股架构资金往来便利实现资金出境,或借助跨国公司资金池调拨便利实现资金出境。但非真实交易或非真实项目投资容易引起合规风险,另外目前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亦受到严格监管。
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是集团企业**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展业三原则」合理判断。
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结构大致有如下两种:
**种:不开设境外资金池总归集账户,境外成员企业的资金直接归集到境内资金池主账户中。
第二种:境内外均有一个资金池,然后进行跨境的资金划拨。
从历史沿革上来说,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上海自贸区,即 2014 年 2 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 号)。
2014 年 6 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 2014 年 11 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 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 年 9 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 279 号文。2016 年 4 月,广东、福建等地的自贸区也各自出台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同样提出了资金池的概念。广东等地的资金池与全国版相比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资金池主办企业必须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
二是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境内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三是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上限管理,跨境资金净流入(出)额上限=境内成员企业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该系数暂定为 1)。除此之外,区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 号)相关规定。
二.内保外贷
1、担保人将现金直接存在境内分行后(或提供其他担保物),境内分行向境外分行提供保函或者备用信用证,境外分行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据了解,目前在「控流出」的监管态势下,对于内保外贷的审批,亦受到严格的监管。
2、担保人和借款人需具备关联关系,**是 100% 控股。但是,目前事实上有些操作是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来产生表面的关联关系。
3、汇率风险规避:远期锁汇(远期结售汇)。在汇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银行为企业办理锁定汇率的操作。银行通过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的方式,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及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在结汇当天不是按照当天的外汇牌价,而是按照之前确定的汇率进行结汇,以规避汇率风险。
4、成本说明
(1)境外利息:240bp+3 个月libor=2.4%+约0.6%=3%;
(2)保函费用:低的千分之一(如厦门银行),高的 2%(如工行)
(3)服务费:有的银行无,有的银行 1%-2%
(4)资金入境费用(通道费):1%-5%
(5)汇差及锁汇:汇差按离岸人民币汇率计算,远期购汇成本 3% 左右。
5、资金用途
对于内保外贷的资金用途,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因而,通过虚构贸易背景等方式进行投机套利等行为实现资金出境的,存在合规性风险。
6、局限性分析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 号)的规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由此可见,在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形下,内保外贷占用银行的余额指标。「内保外贷」业务银行对外担保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银行本身净资产的 50%。中小股份制银行内保外贷额度常常处于用满状态,只能等待企业还贷才能腾出新额度。大型国有银行也经常十分紧张。
(2)内保外贷资金大多用于流动性补充,周期较短(如一年期),因此还款引起的各类问题无法避免,还款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坏账率。
三.内存外贷款,内存离岸贷
内存外贷指在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在境内银行存进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行的境外银行向该公司的海外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贷款,境外贷款到期可借旧还新。如果不能归还境外贷款,境内公司则将预存于境内银行的存款作为企业利润,从集团层面实现盈利;境外银行则将该笔境外贷款作为坏账处理,境内银行可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其担保物,将所得收入作为利润。此种操作在外资银行较为常见。
内存离岸贷指境内公司(境内出质人,该境内企业的注册地址也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在境内银行存入款项,作为人民币保证金,存款期限为 2-3 年,该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借款人发放离岸美元或港币贷款。作为境内出质人的境内公司需为存在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已获取 ODI 证书,境内或境外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实际经营实体,需提供报表、交税单、银行流水等以证实存在可核实的经营收入。
内存外贷及内存离岸贷均无需开立保函或备证,在一定程度上个不受上文提及的内保外贷规模的限制。此等业务被视为银行的「当铺业务」,该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目前仅有部分银行开设相关业务,但是,随着资金出境监管的加大,部分银行的该等业务亦有可能会被严格监管。
四. 离岸基金通道
离岸基金系指注册在所在国之外的基金,通常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毛里求斯、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该等地区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当地政府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有的可向全球公开发行。
因 SPC 较为灵活,目前在开曼设立的此等基金较为普遍。在进行资金出境申报时,可申报为拟在开曼设立公司,用于股权收购或者实业投资。开曼公司在整个架构中主要作为资金支付的通道,通过开曼公司与目标公司进行交割,根据约定,境外取得的股权由开曼公司持有或由境内主体持有。
五.经营性项目项下资金出境以「进口」为基调,借助供应链等贸易渠道实现对外支付。通道企业资金量大的(或有资金池的),可能采用国内收人民币,国外直接放外币形式,两边对冲。实力较小的贸易企业通过贸易形式完成对外支付,一是可能采用境外高卖形式对外支付,二是可能采用纯票据形式流转(虚假贸易)。
1、贸易对敲
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公司下订单,以预付定金+开具信用证方式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项,在支付定金后,境内公司单方违约,境外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及赔偿,将资金转移境外。但此等方式系虚假贸易,容易被纳入银行关注,并存在合规问题。
2、利用留存于境外的利润
某些企业通过境外贸易「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方式,将大量利润留存于海外。例如通过引进高兴技术产品虚增价格(普通商品虚增价格较容易被海关识别),将利润留存于境外。再如,国内贸易公司在出口时,以平价将商品销售给香港贸易公司,香港贸易公司再以市场价将商品销售至欧美,实现利润留存于香港的目的。
①大陆公司、供应链公司以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大陆供应链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在收到大陆公司的香港关联公司 20% 的定金后,大陆的供应链公司为大陆公司向供应商垫款采购商品。
②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 20% 的定金;
③大陆供应链公司向供应商支付全部采购款项,为大陆公司垫款采购;
④供应链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关、销售给其香港子公司;
⑤供应链香港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
⑥⑦大陆公司在亚马逊、Ebay 等电商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
⑧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
⑨将销售货款提现至香港关联公司提现账户或在香港开设的个人账户(跨境电商公司通常会指定境外个人账户作为最终的收款账户,因此,跨境电商公司有大量的资金存留于境外);
⑩大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香港公司向供应链公司香港子公司支付剩余80%的货款。
因目前诸如跨境电商等公司有大量的资金留存于境外,因此,资金出境需求方可与大陆跨境电商公司、供应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资金出境需求方向供应商履行代垫款项之义务,而跨境电商境外关联方利用留存于境外的资金,向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账户支付相应款项。由此,不但满足某些需要利用杠杆并进行轻资产运作的跨境电商的融资需求,亦满足资金出境需求方境外用款的需求。
但目前正常贸易项下资金出入境受到监控,在强调进出平衡的监管政策下。根据汇发〔2017〕3 号文的规定,「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外汇局对存在货物出口却没有相应货款收入现象的「有去无回」的外贸企业进行了重点监测、专项核查以及分类管理。另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因上述模式究其实质系对外汇管理规定的违反,此种操作方式存在合规问题。
3、支付服务费、股利等
目前对经常性项下资金出境的监管态度是「真实性至上原则」。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规定,通过服务费等方式实现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出境,需要向银行提供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等文件,并进行税务备案等操作。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目前资金出境监管趋严的态势下,在涉及到大额的对外支付,金融机构有可能提交给上一级银行机构审查。
虽然目前政策鼓励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DI)这种资本项下境内直接投资及跨境资本金流入的行为,但是,流入后结汇成人民币转出时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的要求,「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
六.衍生品模式
境内银行可与境外银行直接签署衍生品交易合同,无需基础交易。实体企业有基础债权或者交易就能够签署衍生品协议。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些特别的安排,间接参与银行的跨境衍生品交易而「风险参与」境外基础资产,获得相应的跨境资产管理收益,实际达到资金出境的目的。